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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名称:天水市宝鸡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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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宝鸡商会章程

    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天水市宝鸡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宝鸡企业家在天水兴办的工商企业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它是党和政府联系民营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教育、引导、奉献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水市工商联(商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天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教育、引导全体会员关心国家的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现阶段的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组织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
   (三)组织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
   (四)本会将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会员反映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联系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帮助。
   (五)本会举办实体,并为会员及时提供各种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六)组织会员开展工商专业培训,指导协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加强财务计划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严格照章纳税。
   (七)加强与港澳特区、台湾地区和国外工商社团及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业务交流,加强宝鸡与天水的经济文化交流,增进两地之间的友谊和合作。积极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商品展销会、交易会、项目洽谈会,以促进经贸事业的发展。
   (八)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和学习交流,帮助会员努力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并协助引进资金、高新技术和人才。
   (九)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并帮助调解有关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十)积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设企业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宝鸡在天水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的各类民营工商企业;
   (三)在本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经营实力和影响力的。
   (四)加入本会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正式书面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的正式会员;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及时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
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讨论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必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主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副会长提议并由过半数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活动能力的;
   (三)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秘书长、顾问若干人。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自律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任期和需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为五年,其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主持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收取的会员费;
   (二)企业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注册登记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和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本会实体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第三十条  本会参照国家社团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企业和个人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2011年6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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